新能源车险专属条款来了,这些都可以保

2021-10-6 14:29:40

为深化车险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8月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2021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示范条款》)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示范条款(2021版行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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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认为,《示范条款》有四大亮点:

一是明确新能源车定义;

二是保险责任更匹配新能源车的风险点;

三是充分考虑到电池衰减等特点,重新明确新能源车的折旧率;

四是增加6个新能源车特有附加险。

保险责任扩容

与传统车险条款相比,《示范条款》的保险责任大大扩容,也更适应新能源车的特点,不仅考虑到新能源车自燃风险,还考虑到“三电”(即电池、电机和电控)的损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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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新能源汽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烧)造成被保险新能源汽车下列设备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根据《示范条款》第六条:

(一)车身;

(二)电池及储能系统、电机及驱动系统、其他控制系统;

(三)其他所有出厂时的设备。

使用包括行驶、停放、充电及作业。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相比传统车险,新能源车专属条款的主险责任还增加了充电过程。

增加6个附加险

主险责任的扩容,覆盖了新能源汽车的主要风险。

“除了主险保障范围扩容外,最大的不同则是新能源车保险增加了6个新能源车特有的附加险。”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解释说。

这6款附加险包括:

●附加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

●附加自用充电桩损失保险

●附加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

●附加智能辅助驾驶软件损失补偿险

●附加火灾事故限额翻倍险

●附加新能源汽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

此外,针对新能源汽车增值服务,《示范条款》的“附加险”部分也做了相应规定。

例如针对新能源汽车电量耗尽问题,保险公司可向被保险人提供单程50公里以内拖车等道路救援服务。

明确新能源汽车定义和折旧率

《示范条款》不仅明确了“新能源汽车”的定义,还对新能源车的折旧率进行了重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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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示范条款》:新能源汽车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根据《示范条款》第十一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自然磨损、电池衰减、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五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车轮单独损失,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加设备的损失;

●非全车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

●充电期间因外部电网故障导致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损失。

此外,《示范条款》中新能源车的参考折旧系数与现行条款有些许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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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示范条款》,对于9座以下的家用车,不同车价的参考折旧系数,均较现行条款0.6%的月折旧率有所提高。

也就是说,同价位同车龄的新能源车在《示范条款》的新折旧率下,车辆净值有所下降。

以10—20万元以内的纯电动车为例,5年车龄的新能源车根据《示范条款》的折旧率计算,其净值仅为现行条款的84%。

保费怎么变

据悉,随着《示范条款》出台,新能源汽车专属费率也在拟定之中。

业内人士表示,专属费率出台后,新能源车险的价格高低才能见分晓。

“目前,消费者普遍认为新能源车保费偏高。”李文中分析认为,专属费率发布后,保费价格变化空间不大。

因为,以目前的价格标准来看,上涨的可能性较低,但由于电池等的风险较大,因此大幅下调也难以实现。

截至2021年6月底,我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已达到603万辆。无论价格如何变化,毋庸置疑,新能源车险的到来将给财产险公司打开想象空间,也将为厮杀在传统车险领域、成本率居高不下的险企带来新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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